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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3901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90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哲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浩,男。

被告: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朱笑者,店长。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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