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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案件名称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县龟山乡山顶里兴邦路31之1号。

法定代表人:海英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南路11号家乐大厦三楼310室。

经营者:刘春林,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亦同意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672元,减半收取593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72元,减半收取59336元,由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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