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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微软公司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250号之二
案件名称250微软公司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50号之二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注册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四大街925号2900室,办公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臻浩、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山大道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微软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微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由微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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