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6284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路易斯·洛佩兹巴雷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西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韩彬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凤,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蒙电气)与被告深圳市西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恩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蒙电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建、西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蒙电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西恩公司停止侵害西蒙电气第G973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西恩公司在开关插座类商品上停止使用“”标识;
3.西恩公司赔偿西蒙电气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1078元。
事实和理由:西蒙电气母公司是设立在西班牙巴塞罗那的西班牙西蒙公司,于2002年在中国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器设备及相关产品。
西蒙电气持续使用“西蒙”“西蒙电气”字号、“”商标,在电气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上具有影响力。
深圳市中奥西蒙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开关插座及灯具产品,与西蒙电气属电气行业同行,存在竞争关系。
西恩公司在中山市**大道楼顶树立“诚招全国代理商西蒙电气”的招牌,在店铺经营场所外悬挂、张贴、镶嵌“西蒙电气”字号,在产品及宣传资料上突出“”,构成对西蒙电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注册商标,使消费者将西恩公司与西蒙电气相混淆,损害公平竞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维护西蒙电气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西恩公司辩称,1.其没有侵犯西蒙电气的“”商标专用权;
2.西蒙电气主张的金额没有证据证实,合理费用中的律师费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西蒙电气提供的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为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
2.西蒙电气提供的上海图书馆文献收藏报告,虽为复印件,但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能反映西蒙电气的企业状况及知名度,本院结合其他证据核定;
3.对西蒙电气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发票等,虽为复印件,但能反映其宣传投入,本院结合审计报告予以核定;
4.西蒙电气提供的获奖情况、证书等,出具单位多为行业协会,企业的知名度不应再由行政机关而是应由市场、相关行业及消费者决定,其知名程度本院综合全案予以评判;
5.西恩公司提供的证书,出具单位的权威性无法考究,且与其2017年3月开始销售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SIMONS.A系第G973048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衡具、电气监视设备、电流控制用具、仪器和设备、电缆、控制板、接线板和配电板、电开关、电插座、电气接触开关、插座、分线盒录制盒等商品上,有效期从200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
SIMONS.A与西蒙电气签订许可合同,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西蒙电气使用,许可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
同时,SIMONS.A授权西蒙电气在中国针对商标侵权提起诉讼。
西蒙电气获得证书及称号:2009年为中国照明学会团体会员、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团体会员、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会员,2009年其家用固定式开关、家用单相插座被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推介为质量可信产品,2009年其二线制人体感应节能开关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全国建筑装饰材料科技创新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于2009年、2010年分别将六类综合布线、智能开关插座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2010年在江苏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中被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为一类企业(出口插头插座),2010年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2010年-2011年被上海市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建筑学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上海市商标协会、上海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联合认定该品牌荣获上海装饰材料市场电气、电工产品畅销品牌,2011年被中国建筑电气行业发展论坛组委会认定为中国电工十大驰名品牌,2011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认定为全国建筑装饰材料行业优秀企业,2011年《中国电气工业年鉴》评选其在电器附件行业经济效益、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上排名前十名,2012年为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2012年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中国电气附件产品研发中心;
2012年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常务理事单位,2013年被该分会授予2008年至2012年先进会员单位,并认定三年来生产的家用开关插座产品销售额在行业内名列前茅、2012年销售额位居国内生产企业前八名,2013年为该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
西蒙电气在《建材与装修情报》《低压电器》《经理人》《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电工技术》等杂志上宣传推介企业及其产品。
2010年至2011年间,西蒙电气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六套频道发布广告,支付广告费5005839元;
2008年、2009年、2010年,西蒙电气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1328397.16元、323720264.66元、401753105.73元,净利润为2227387.05元、40077452.85元、43478264.25元。
西蒙电气产品被保护情况:2013年,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法国西蒙”企业名称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桥分局行政处罚;
2013年以来,西蒙电气持续起诉侵犯其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获得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支持。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2017年4月5日出具(2017)粤中凤翔字第1615号公证书记载:西蒙电气的委托代理人徐新建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3月29日,公证员陈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何某某及申请人的代理人徐新建来到位于中山市××大道标识有“WUYOU伍宇照明”“WUYOU伍宇”的商铺,购买电气产品一批,取得深圳市中澳西蒙电气有限公司送货单1张、POS签购单1张(收款人为深圳中奥西蒙电气有限公司)、韩彬彬、章某某的名片各1张、宣传画册1本,公证员对店铺内外进行拍照。
货物运回公证处,由公证员对电气产品拆箱、拍照后装箱封存,上述过程均拍照附着在公证书内。
名片及店铺外招牌上有“”商标标记,印有“西蒙家居·开关插座”,名片上还有一外国人照片,公司名称为“深圳市中澳西蒙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奥西蒙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店铺内陈列展示板上有“、西蒙”商标标记。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电气产品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包装箱,箱外标有“深圳市中澳西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中澳西蒙(深圳)有限公司”“电气”字样,箱内包装盒上印有“电气”“”字样,开关插座上印有“”字样,购买货物花费378元。
第17542673号“Sirnian”商标、第22468894号“SIrnIan”的注册人均为温州汉南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者申请注册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等商品上,目前正处在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西蒙电气成立于2002年12月18日,企业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696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器设备及相关产品(开关、插座、断路器等)、生产销售照明灯具等。
西恩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原企业名称为深圳市中奥西蒙电气有限公司,2017年6月15日变更为深圳市西蒙照明电气有限公司,2017年8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
电源开关、插座、灯饰、断路器、配电箱、变压器、电线电缆的设计与销售;
国内贸易;
经营进出口业务。
双方未能对西蒙电气主张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西蒙电气造成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西蒙电气称其经济损失200000元为法定赔偿,合理费用主张41078元,具体包括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700元、购买侵权物证费用378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西蒙电气自2002年成立以来即以其外国投资主体SIMONS.A企业名称中的“SIMON”中文译名“西蒙”作为字号使用,并使用该投资人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进行持续的生产销售出口开关插座等产品,产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较高,且经过持续长时间的使用,西蒙电气的商品及商标获得相关行业协会的高度肯定,获得大量荣誉称号,在维护其权利而开展的相关请求及诉讼中得到行政、司法机关的保护,“西蒙”字号及标注“”商标的相关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西恩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西蒙”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造成混淆,显是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在收到西蒙电气起诉后变更企业名称,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但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已造成西蒙电气的经济损失,本院在确定赔偿责任中一并予以考虑。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西恩公司使用“”标识是否侵犯西蒙电气的第G973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将两者进行比对,均为英文标识,以S开头n结尾的横排列,r放大与n连接视觉上产生m的效果,a的书写类似o,整体上看两者相差不大,构成近似。
西恩公司在开关插座产品上使用的该标识与“”商标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构成对西蒙电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至于西蒙电气主张西恩公司在开关插座类商品上停止使用,包含在上述请求范围之内,本院不再另行支持。
焦点二是赔偿责任。
西蒙电气与西恩公司无法对西蒙电气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损失、西恩公司因此获得的利润举证,本院考虑以下因素确定:1.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
2.造成西蒙电气市场份额的减少和声誉的降低;
3.西恩公司进行企业字号登记的主观恶意程度;
4.西蒙电气商品、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
5.合理费用,确定西恩公司支付西蒙电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西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G973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西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6元,由被告深圳市西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