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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5民初342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4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碧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青,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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