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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7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久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3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生,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镇酿酒公司)、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洋河镇酿酒公司、深国投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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