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854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创科技园一栋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626T。
法定代表人:赖伴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6409571K。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
原告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法院复印、拍照或扣押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至今制造、销售的标识为“GREE格力”、型号为KS-0502系列的蒸发式冷风扇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财务账簿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标识为“GREE格力”、型号为KS-0502系列的蒸发式冷风扇一个以及涉及上述产品2015年8月至今的销售合同、财务账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