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4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永顺川外川家常菜馆,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经营者:生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拥军,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系平阴县永顺川外川家常菜馆员工。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永顺川外川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平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