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413号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胜达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电子科技大厦A座470。
法定代表人:林慈燕。
被告:林慈燕,女,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凯胜达数码有限公司、林慈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2017年9月28日,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