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56号原告:郑廷付,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奎,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经营者赵华,经营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临沂批发城华丰副食城E区392号。
被告: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洪宗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廷付与被告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廷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郑廷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