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55号罪犯张伟杰,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河间市人。
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至2018年3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张伟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五个月。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伟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共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6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王某1、李某1及罪犯证明人王某2、李某2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
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杰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