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545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如秦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邱五玲。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如秦五金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滢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金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