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商兴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592号
案件名称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商兴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商兴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92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兴龙,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兴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0、名称“汽车后杠(F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商兴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