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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稳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上海稳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参数技术公司,上海稳健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37号原告:参数技术公司(PTC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尼德姆市肯尼瑞克大街***号。

代表人:亚伦·冯·施塔茨(AaronC.vonStaats),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稳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立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参数技术公司与被告上海稳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和解所约定的款项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参数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39元,由原告参数技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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