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349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华、章盼盼,职员。
被告:刘克郎,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克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