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45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谨晨,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独爱文具饰品店,住地重庆市开州区。
经营者:何长春。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独爱文具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