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15号原告:李鸿鸣,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在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伟平,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美林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有志。
原告李鸿鸣与被告佛山市美林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4××××.2,专利名称为间厅柜(6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鸿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鸿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