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69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惠衣坊服装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
经营者:陈家兴,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惠衣坊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