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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68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8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东方广场1112-8。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祥贤六街**号*楼。

经营人胡顺勇,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烟店镇烟店街9,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78********。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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