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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03民初10265号
案件名称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0265号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加强、何世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16号院内火箭楼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曾军弟。

被告: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79号武汉中心电脑广场1楼A41、42号。

负责人:曾军弟。

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武汉市蓝之新电脑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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