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谢小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民终333号
案件名称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谢小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谢小平,永康市徽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福,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贤姬,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永康市徽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林新芳。

上诉人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小平、原审第三人永康市徽康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谢小平于2017年10月25日以其已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谢小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谢小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0元,由谢小平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上海炫林日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