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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169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6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曾召顺,总经理。

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曾召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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