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08号之一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理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智君,淘宝网“维佳特商贸”店铺经营者,住山东省临沂市原告薛令斌与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邓智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令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