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61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刘恺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四组朱村斗21号。
经营者:刘恺,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刘恺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