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长河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4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长河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长河豆浆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9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长河豆浆快餐店,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购物中心店*楼靠西北。

经营者:马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伟,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强,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长河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