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383号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中路八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1379912R。
法定代表人:王清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霖,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国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14503244。
法定代表人:黄洪梅,经理。
被告: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南丰大道(值班室)F1、(生产车间)F3,注册号440683000003187。
法定代表人:何乃添,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经理。
被告:重庆江厦徐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102502。
法定代表人:欧阳冰,经理。
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国州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厦徐汇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