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484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洋,女,1991年6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方正县益康大药房,经营场所黑龙江省方正县。
经营者:杨学武。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正县益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