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95号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吉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阳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其祥,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所地在湖南省衡东县,系阳伟文近亲属。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吉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8××××.9、专利名称为电池、具有该电池的飞行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