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0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南部县。
负责人:任旭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冲聪,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四川方源川月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兴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方源川月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75元,减半收取计44.38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