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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摆客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292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摆客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摆客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92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摆客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江北下朱村**幢*单元。

经营者:刘雪祥,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摆客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刘雪祥)、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摆客电子商务商行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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