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250号原告:上海实业马丽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无锡渔港超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渔港家园B区商业店面房37-6号。
负责人:王兴喜。
本院在上海实业马丽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无锡渔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实业马丽画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实业马丽画材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丽画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无锡渔港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实业马丽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