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3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和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原鸿隆高科技工业园1#厂房)1栋二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G。
法定代表人:徐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号21层。
法定代表人:郑力。
上诉人深圳市建和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8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深圳市建和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