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民初4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市腾越镇张结财棋牌用品经营部。
注册号:530522600246918。
经营者:张结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莲,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冲市腾越镇张结财棋牌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