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6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飞飞副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西区大道。
经营者:陈基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门县飞飞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