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94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德州盛嘉置业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江涛。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德州盛嘉置��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