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44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泉水天天市场海韵外贸服饰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锦泉源四期E区。
经营者方柏焮。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泉水天天市场海韵外贸服饰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