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5628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明,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潭宝发船舶配件店,经营场所平潭县潭城镇莲花庄***号。
经营者:林传宁。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潭宝发船舶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明、被告平潭宝发船舶配件店的经营者林传宁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平潭宝发船舶配件店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