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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维与深圳市高万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767号
案件名称杨力维与深圳市高万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力维,深圳市高万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767号原告:杨力维,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万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佳轮。

原告杨力维与被告深圳市高万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2017年11月13日,杨力维以已与深圳市高万兴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力维申请对深圳市高万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力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力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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