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677号罪犯施能肃,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能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能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2个。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施能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因该犯尚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能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