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486号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董事长。
被告:河北冀拖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连家庄村边庞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良,执行董事。
被告:刘金良,男,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连家庄村边庞路1号。
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冀拖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金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冀拖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金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