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20号原告: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战煊电动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灵阳村**号。
诉讼代表人:徐美贞。
被告:上海航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2295室。
法定代表人:李绍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永康市战煊电动工具厂、上海航典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应钢峰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钢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
原告应钢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