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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奴(深圳)时尚有限公司、揭育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8民初283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深圳)时尚有限公司、揭育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天奴(深圳)时尚有限公司;揭育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283号原告:马天奴(深圳)时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育华,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马天奴(深圳)时尚有限公司与被告揭育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深圳)时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天奴(深圳)时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天奴(深圳)时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天奴(深圳)时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汤惠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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