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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立杰与陈信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014号
案件名称邹立杰与陈信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立杰,陈信忠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14号原告:邹立杰,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俊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迪,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信忠,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立杰与被告陈信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邹立杰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立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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