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5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双鑫食品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先福安置区**栋*楼。
经营者:李国祥,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双鑫食品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双鑫食品超市于2017年11月22日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双鑫食品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双鑫食品超市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长沙市开福区双鑫食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