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2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办事处火炬路6号(原中区开发区中央大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庞传金。
被告:济宁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汶上县金霞药店。
住所地:汶上县次丘镇圣华路北端路西次丘镇第一中学对过(次丘村)。
负责人:王忠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系汶上县次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汶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宁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汶上县金霞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