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98号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北1号设计城二期西座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尚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兵,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继秋,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
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2××××.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2017年11月9日向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并通知原告在其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