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07号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涿白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毛振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朝,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高碑店市。
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