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3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沐选纸制品加工厂,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沐选纸制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原告并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