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1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金源电讯器材经营部。
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号。
经营者:艾金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岳县金源电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