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738号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J8P9N。
法定代表人:但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2栋2层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082861E。
法定代表人:廖良,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